彈窗廣告“攻陷”汽車屏幕 網聯時代駕駛安全需加強護航
2022-10-08
一則汽車中控屏幕出現彈窗廣告的消息沖上“熱搜”。中控屏幕作為重要的人機交互界面,不僅顯示著諸多車輛信息,還是一些重要功能的操作平臺。在行車過程中出現廣告彈窗,可能會分散駕駛人注意力,增加駕車安全風險。
近些年,隨著人工智能、5G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在汽車領域的廣泛應用和加速滲透,汽車的數據中心屬性正不斷增強,對車輛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避免類似廣告影響車輛駕駛安全,保障交通參與方合法權益不被新技術濫用所侵害備受大眾關注。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要加強相關領域政策法規體系建設,規范信息技術在汽車領域的應用。避免因技術使用不當,增加車輛駕駛風險;加強汽車數據安全治理,做好相關方的信息保護,促進數據合規使用。
廣告彈窗惹爭議 安全優先是底線
近日,汽車中控屏使用導航功能時出現彈窗廣告的消息引發熱烈討論,據曝光的照片顯示,彈窗內容是該汽車品牌的官方促銷信息,非第三方軟件推送。記 者多番向該汽車品牌方確認,“此前廣告推送的確是廠家行為,現在已經停止推送,后期不會再有類似推送行為?!笨头藛T表示。
多位車主向記 者指出,行車中出現遮蓋中控屏大面積的彈窗,非常影響讀取中控屏信息,關閉彈窗又會造成駕駛分神,影響駕車安全。事實上,汽車中控屏出現彈窗廣告已非,某造車新勢力就曾因推送彈窗廣告受到大量質疑。終該車企撤回了相關推送,并承諾不會在車機系統上再次推送廣告。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在接受證券時報記 者采 訪時指出,因汽車中控屏彈窗引發交通事故,應追究彈窗信息、廣告發布方責任。
但這并非易事,“如何判定事故與彈窗的關聯性?彈窗導致交通事故時,保險定損如何確定?保險公司、彈窗信息發布方、車主之間責任如何劃分?目前尚無案例可鑒?!北P和林表示。
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研究中心研究員郭旨龍在接受證券時報記 者采 訪時建議,要明確車企、操作系統和軟件開發者對廣告投放方式的審核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承擔方式,包括不合格廣告引發的行政監管責任,以及不適格廣告導致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若彈窗信息發布方未提前告知彈窗廣告的存在,或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等方式投放足以使車機系統及其中軟件無法正常運行的廣告,其便存在過錯,或需承擔一定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9月30日,由網信辦、工信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正式施行?!兑幎ā诽岢?,要以服務協議等明確告知用戶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具體形式、內容頻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慮用戶體驗;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確保彈窗廣告一鍵關閉。
郭旨龍指出,上述條款有助于增強駕駛員對彈窗的了解和預期,利于其快速便捷地關閉彈窗廣告以繼續使用車機功能,減少彈窗廣告對駕駛員注意力的占用?!暗菍τ谌绾魏饬坎煌瑘鼍跋聫棿皬V告的‘科學性’,《規定》沒有進一步作出要求?!惫箭堉赋?。
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助理、博導、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向記 者表示,在現有的政策法規體系下,需要進一步推動企業在落實相關規定的過程當中,提高對于安全設計要求的重視程度。特別是在業務和安全產生沖突時,應嚴格遵循安全優先原則。
盤和林認為,用戶應該對彈窗廣告具有知情權、同意權,且彈窗廣告不能妨害車輛駕駛安全。車載系統對安全性有較高的要求,車載應用、網頁鏈接、彈窗廣告等方面還需相關部門出臺專項規章制度來規范。隨著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未來類似的問題將越來越多,此時,法規紅線是降低安全風險的核心關鍵所在。
汽車攝像頭下個人隱私無處可藏?
對于汽車屏幕的彈窗廣告,有車主向記 者表達了更深的擔憂,“隨著汽車智能化不斷增強,為提高廣告投放度,企業是否會通過車內傳感器收集車內人員的圖像、語音信息,記錄車輛定位、行駛軌跡等內容,造成個人隱私泄露等諸多侵權問題?”受訪車主表示。
有此番擔憂的車主并非少數,J.D. Power(君迪)與《環球時報》聯合發布的“2022中國消費者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意識與顧慮調查”顯示,我國消費者對現階段智能網聯汽車廠商能否妥善保護個人敏感信息整體信心不足。其中,高度介意個人敏感信息被智能網聯汽車收集、使用和共享的受訪者比例高達77.4%。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主任王琰表示,2020年,我國智能網聯汽車滲透率保持在15%左右,預測2025年市場滲透率超過75%以上。這意味著,未來幾年我國智能網聯汽車將進入高速普及期,給相關數據安全保障提出更大挑戰。
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副主任辛克鐸也指出,智能網聯汽車中的傳感器、攝像頭等會采集大量信息,網絡與數據安全已經成為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關鍵基礎問題。
近些年,在《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上位法的基礎上,相關部門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法規體系。作為我國首部針對汽車數據安全制定的法規,《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若干規定》),對車內外交通參與者個人信息保護做出明確規定。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若干規定》提出默認不收集原則,除非駕駛人自主設定,每次駕駛時默認設定為不收集狀態。
同時,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時,需要告知用戶相關信息的保存地點、期限、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內容,并需得到用戶同意。此外,對于無法征得個人同意采集到的車外個人信息,應當進行匿名化處理。
國際注冊信息系統安全認證專家、律師白宇思向記 者表示,《若干規定》的實施,能有效降低汽車數據處理者以“默認收集”的方式私下獲取用戶信息。同時,在處理數據時征得用戶同意,也增強了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
但在白宇思看來,當前汽車數據安全相關政策法規體系建設仍有完善空間,該領域司法實踐同樣存在一定挑戰?!跋嚓P部門應持續構建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政策體系,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強化該領域的統籌管理和規范引領。此外,行業協會、標準委員會等機構也需要建立相關標準體系,助力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治理?!卑子钏颊J為。
吳沈括也指出,在政策法規的實施過程中,要及時獲取產業反饋,有效捕捉和發現潛在風險,并且做出相應的政策法規調整。
數據合規使用要求仍待細化
不可否認,數據擁有極大的價值。郭旨龍指出,不僅智能網聯汽車需要巨量的數據,用于相關技術的訓練與提升,公安、交管等公共部門也需要汽車及其數據處理者所收集和處理的數據來維護道路和交通安全。智能網聯汽車的數據具有非常強的公共利益屬性,但同時其也是數據處理者基于其所擁有的技術、資金、勞力資本的所得,是其維持競爭力的重要資產。因此,在公共利益與汽車數據處理者利益之間的調和是一個重大難題。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合規業務部管理合伙人寧宣鳳向記 者表示,數據要素按照持有主體的不同,劃分個人信息、企業數據以及公共數據三類,在不同類型范圍內,再進行一般、重要、核心三等數據級別的劃分。
具體而言,在個人信息權益范圍內,充分保障個人的權利,在商業數據權益范圍內,保障數據衍生權益;在公共數據權益范圍內,打造數據公共數據資源池,優化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不斷探索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經濟模式。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局副局長捷菲指出,數據分類分級是數據安全治理工作的基礎,明確數據應用主體,確定不同類別的數據產權歸屬和使用權限,制定相關分級指標,明確不同等級數據的流通范圍、使用規則和治理強度,平衡數據應用于安全保障需求,在可控成本范圍內探索數據安全治理主體責任邊界,保障安全紅線,合理制定安全管控范圍和方法。
郭旨龍則建議,在數據合規使用方面,除了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監督;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還應規定個人信息侵權的舉證責任倒置,即個人信息權益因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受到侵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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